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92號
原 告 楊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20元(含票面金額151,2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6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