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巨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72,02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18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16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