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3號
原 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