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濬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