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2號
原 告 京漢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璇
訴訟代理人 張凱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允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225元(計算式:維修費401,252元+車輛維修期間無法工作營業損失42萬元+車輛碰撞所受殘值減損1,048,542元+車輛送修期間停車場租賃費用700元+汽車保險支付損失5,731元+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2,876,225元,見桃補卷第94頁反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