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6號
原 告 鍾源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77元(即本院112年度桃小字第2517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本金加計至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