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張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