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被 告 吳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冠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