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被 告 許唯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主 文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115年1月9日入監執行,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