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來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范姜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