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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林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林士鈞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乙節,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新北市林口區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