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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5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盧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盧稚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盧雅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