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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下午2時2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11月18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於112年9月6日出境,114年10月3日逕為遷出國外之登記,而未經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