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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吳崇銘  
被      告  李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事故發生於新北市○○區○道0號9.1公里南側向便道處,有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4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籍設之新北市○○區○○路00號31樓之1及起訴狀所載之桃園市○○區○○路00號6樓,均已因查無此人而遭退件,有本院送達證書暨公文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頁至第47頁),難認上址仍為被告之住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