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9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賴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1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