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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陳俊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下午2時7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10月14日宣示判決,惟本件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