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陳俊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下午2時7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10月14日宣示判決,惟本件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