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許名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4年7月25日下午4時宣判,因原告於114年7月22日陳報兩造已和解,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