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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      告  吳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