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 告 吳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