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58號
原 告 賴美英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曾俊倫律師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426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1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1,89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