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吳淑雯  
相  對  人  青于藍映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于藍映像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相對人名稱「青于藍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青于藍映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