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吳淑雯
相 對 人 青于藍映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藍信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于藍映像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相對人名稱「青于藍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青于藍映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