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平豪高爾夫運動用品社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