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平豪高爾夫運動用品社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相 對 人 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所為之106年度桃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6年度桃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以其業與相對人和解,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