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李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2,80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2,000元,本院爰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