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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李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2,80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2,000元,本院爰依職權退還溢繳裁判費1,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