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