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6號
原 告 魏志淦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 告 嚴孝正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邵新恩
被 告 輝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訴訟代理人 曾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