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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綠舍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如  
被      告  林妍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次期日辯論終結。被告雖未到庭,惟於同日上午9時許即已遞送民事答辯狀至本院,此有民事答辯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