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412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許晉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114年度桃小字第14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