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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427號
原      告  劉益成即劉聰勇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楊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營業所在地於臺北市大安區,於本院轄區無分公司或子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營也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請將本案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云云。
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369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先位主張依不當得利、備位主張依侵權行為,請求返還遭被告扣薪之款項,而原告遭扣薪之地點即結果地為萬泰運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市蘆竹區即本院轄區內,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