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51元(即被上訴人請求金額71,771元加計附表本金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7月31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