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654號
原 告 富達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