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1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5元(計算式:請求金額8984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之利息159元、短收利息562元、短收違約金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