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1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溢諴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