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張晴恩
被 告 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課程費用及違約金,而被告於起訴時公司所在地均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乙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