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啓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