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3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蕭聞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26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496元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回復依原借款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