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3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馮慧芬
被 告 吳泰華(即吳國政之繼承人)
特別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被 告 吳國棟(即吳國政之繼承人)
吳國財(即吳國政之繼承人)
吳國旗(即吳國政之繼承人)
吳國忠(即吳國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10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