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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427號
原      告  黃雅沁  


被      告  台灣及人商務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襄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襄陽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