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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57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林坤煌
被      告  戚継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戚繼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戚継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