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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58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君  
訴訟代理人  林如峰  
被      告  吳致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