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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58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君
訴訟代理人 林如峰
被 告 吳致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