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5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嚴啓榮
江宏立
被 告 黃福財(即黃清輝之繼承人)
陳玉霞(即黃清輝之繼承人)
住澎湖縣○○鄉○○村00鄰○○00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福財、陳玉霞為被告黃清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清輝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8月8日死亡,黃福財、陳玉霞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黃福財、陳玉霞為被告黃清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