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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5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嚴啓榮  
            江宏立  
被      告  黃福財(即黃清輝之繼承人)   

            陳玉霞(即黃清輝之繼承人)     
                      住澎湖縣○○鄉○○村00鄰○○00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福財、陳玉霞為被告黃清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清輝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8月8日死亡,黃福財、陳玉霞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黃福財、陳玉霞為被告黃清輝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