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0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戴安妤
葉家威
被 告 許玄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8月7日宣示判決筆錄原本與正本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部分,應更正為「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