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788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鍾戎彥
被 告 洪本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4年8月25日小額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理由要領欄訴外人「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應更正為訴外人「即專案代碼00000000000號之人」、於113年3月8日透過逗PAY,向「彰化銀行」借款5,000元,應更正為「訴外人即專案代碼00000000000號之人」、於113年4月10日透過逗PAY,向「彰化銀行」借款5,000元,應更正為「訴外人即專案號碼00000000000號之人」、而伊業自「彰化銀行」受讓上開3筆債權,應更正為「上開專案借款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