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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7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梨小彤  


被      告  徐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屏東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