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晉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