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00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張育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41,228元本息,惟被告之住所於起訴前已設籍於臺南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住居所並不在本院轄區內,卷內復無任何事證可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被告現於屏東監獄執行中,但其入監服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並非被告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所,故不論就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而觀,均難認被告有久住於監獄之意思,附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