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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何舒喬  

被      告  蘇健志  
訴訟代理人  黃仁貴  
被      告  協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盛  

訴訟代理人  郭禹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