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何舒喬
被 告 蘇健志
訴訟代理人 黃仁貴
被 告 協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盛
訴訟代理人 郭禹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