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呂海瑞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林茂志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成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致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柳致丞為被告成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柳致丞,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柳致丞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