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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呂海瑞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林茂志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成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致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柳致丞為被告成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柳致丞,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柳致丞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