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90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
被 告 凃森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月27日宣示判決,惟本件仍有若干應查明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