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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嚴啓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稟穎即睿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日期「114年4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4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