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紀陳亞妹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