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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紀陳亞妹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